2024年11月29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《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(2025年本)》。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,此次修订出台的《目录(2025年本)》,保持了原有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稳定。考虑到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也适用于西部地区,《目录(2025年本)》的第一部分继续援引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中的鼓励类产业和《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》,并明确以上目录如修订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。第二部分继续按西部地区12省(区、市)分列,在各省(区、市)现有条目基础上适当增减和修改有关内容,既体现国家产业发展导向,又兼顾西部不同地区的差异。修订后,按省份分列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共564条,相比2020年本净增加29条、增幅5.4%。新修订的《目录(2025年本)》涉及到多项电炉钢方面内容。
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
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按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分列,适用于在相应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生产经营的内资企业,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。有产能政策要求的行业,须落实产能置换相关规定。如所列产业被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》等国家相关产业目录明确为限制、淘汰、禁止等类型产业,其鼓励类属性自然免除,不再作为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。
四川:电弧炉短流程炼钢(公称容量100 吨及以上、合金钢50 吨及以上)。
重庆:先进钢铁、有色金属铸造(锻造、电镀、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)工艺与装备研发,电弧炉短流程炼钢(公称容量100 吨及以上、合金钢50 吨及以上),高强度建筑用钢,汽车、电子信息、装备、轨道交通、航空航天等产业用金属材料,铸锻轻合金材料等新材料研发生产。
新疆:废铁、废钢、废旧有色金属、稀有金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及运营。